乙肝岐视
共1篇
文章分类
文章归档
泌尿科
神经精神科
皮肤性病科
营养消化科
心脑血管科
风湿免疫科
肝病科
眼科
用药常识
糖尿病科
药房新鲜事
肿瘤科
妇儿科
默认分类
医路有感
点击收起
2018
1月
2月
3月
4月
6月
7月
2017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2016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2015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8月
11月
12月
2014
1月
2月
3月
5月
6月
7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2013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2012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2011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2010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2009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2008
12月
点击收起
乙肝岐视源头或将终止
类别:
肝病科
9月
10.th
我国1.2亿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无法涉足食品业的状况或将改写! 自9月2日起,网络上开始热炒“22岁的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雷闯领到了卫生部门的食品卫生类健康证明”。据了解,这是国内首张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食品卫生类健康证明。我们高兴地看到,社会终于鼓起勇气接纳他们,乙肝患者终于可以挺起胸膛地生活了。 2009年7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国务院正式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顺应民意的强烈诉求,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把“病毒性肝炎”细分修正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束缚在乙肝人头上的枷锁今天终于得以解脱,乙肝人十几年来的耻辱今天终于得以洗雪。 自从1995年10月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条规定针对的主要群体是厨师、配菜工、服务员等餐饮业从业人员。从那时起,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餐饮业,成了一条没有明文的规定,在行政审批和执法中被执行。我国是“乙肝大国”,近1亿名病毒携带者的就业受到影响,并且在社会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由于医学知识的长期缺乏,加上虚假医药商业广告的传染(煸)煽动,民众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对乙肝的传播十分畏惧,致使乙肝患者们学习、就业、入托、参军以及参加其他社会活动都受到歧视,乙肝人在社会中也提不起自信,只好想尽各种办法遮遮掩掩,就是不敢让人知道自己是乙肝一族。 在当今世界的医学界,人们对病毒性肝炎中包括的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等肝炎的不同传染途径早已有了公论,世界卫生组织(WHO)官方文件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国家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也指出:“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乙肝可以从事饮食行业,这已经是当今世界各国的科学共识与通行做法。在新的食品法颁布之前除了中国大陆,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港、澳地区)的食品卫生法规中都是明确只对甲肝,戊肝等胃肠道传染病做出从业限制,明确把乙肝列入从业合格范围。现在国内通过在食品安全法规中明确限制甲型,戊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尝试着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 作者:广州百济新特药房 邓碧蓉 咨询电话:020-87302237
乙肝岐视
乙肝病毒携带者
健康证
快速导航
首页
药品目录
药师博客
关于我们
科组资讯
肿瘤科
肝病科
神经科
精神科
皮肤性病科
眼科
风湿免疫科
泌尿生殖科
消化系统
妇儿科
心脑血管科
糖尿病
常备用药
医疗器械科
免费咨询热线
服务热线:400-101-6868
首页
博客
直营连锁
关于我们
药品信息服务证: (粤)一非经营性一2018—0148
@2013~2024 广州市康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400-101-6868
请输入搜索关键词